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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高企补贴是不征税收入

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并不一定都缴税,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

接下来,小编就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维度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5号公告发布之前,关于政府补助的增值税政策一般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公告,该公告中明确表示了: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2022年年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45号公告,针对政府补助的增值税政策有了新的变化。

自2022年1月1日起,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1、如果取得的政府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税率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

例如,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2年收到的2022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属于与销售货物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需要按照汽车销售的13%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下时间节点,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22年之前的政府补贴,按202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例如,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2年收到2022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属于2022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但仍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2、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2年获得一笔财政贴息,这种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收入或数量无关,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

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但是财税[2022]70号中对部分财政性资金做出了特殊规定。因此,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22]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征税收入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不符合不征税条件,则需要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税收入在账务上分期确认其他收益,但企业所得税应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筹划思路

在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中,财务人员选择将政府补助按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可能会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实际上,除了会计核算方法会影响税负外,企业所得税上选择征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也会影响所得税税负。这个影响主要表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整理了一个表格如下:

总额法

净额法

不征税收入

会计上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同时确认收入。这部分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会计上冲减了研发费用,也就是说政府补助没有体现在收入和成本费用中,这种情况不涉及纳税调整。

征税收入

会计上按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核算,同时确认收入。税法上按会计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 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看看上述几种不同的核算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扣除有何区别。

案例

某企业2022年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用于新产品研发,该研发项目2022年全部属于费用化阶段,当年共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假设该笔政府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条件, 请问:如何对该笔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

企业对于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会计上有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税法上可选择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1、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其支出不可税前扣除,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因此,无论会计上选择总额法核算还是净额法核算,该企业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1+75%)=262.5万元。

2、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如果会计上选择总额法核算,则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1+75%)=350万元;如果会计上选择净额法核算,则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1+75%)=262.5万元。

温馨提示: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总额法核算下还会增加50万元应税收入,相应产生所得税50*25%=12.5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应合理筹划,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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