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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高企房产税减半政策解读

一、电子信息制造、汽车产业、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制造、生物医药等6大支柱产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8号)

2.纳税人飞机维修劳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3.自2022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22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8号)

(三)企业所得税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人工智能、机器人、5G技术、增材制造(3D打印)、大数据与云计算等5大新兴产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2〕32号)

三、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会议会展、软件与信息服务、设计研发、检验检测认证等6大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2号)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22〕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3.2022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22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7号)

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22年(含2022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22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22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6号)

5.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22〕79号)

四、文化旅游产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五、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3号)

3.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4.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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