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及材料
申请条件: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街道公共服务机构查验申请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批
在审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批。 公共服务机构导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7个自然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公共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申请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
(五)办结
申请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办结。
(六)送达
该业务无送达步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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