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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高企认定条件和费用

日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大家等待已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色化指标正式出炉,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简单梳理一下这个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吧。

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特色化指标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1

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和市场主体培育体系(满分5分):

A、属于深圳市20个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分类(3分)

B、属于入库“四上”企业(2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 (0分)

2

企业研发创新水平 (满分10分):

A、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2分)

B、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2分)

C、至少一项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2分)

D、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2分)

E、近三年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2分)

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1)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近3个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 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1)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近3个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1)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近3个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1)有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的近3个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表、不征税收入表)是否齐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 分)

A. 80%以上(5 分)

B. 70%-80%(3 分)

C. 60%-70%(1 分)

D. 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10 分)

B. 8%-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0%-4%(2 分)

F. 0%以下(0 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分)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 三级以上(5 分)

B. 二级(3 分)

C. 一级(0 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 拥有自主品牌

D. 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10 分)

B. 8%-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2%-4%(2 分)

F. 2%以下(0 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 50%以下(5 分)

B. 50%-60%(3 分)

C. 60%-70%(1 分)

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9.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和市场主体培育体系 (满分5分)

A.属于深圳市20个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分类 (3分)

B.属于入库“四上”企业 (2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 (0分)

10.企业研发创新水平 (满分10分)

A.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2分)

B.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2分)

C.至少一项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2分)

D.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2分)

E.近三年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2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 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 无(0分)

12.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 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10 分)

B. 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10%(8 分)

C. 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8%(6 分)

D. 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6%(4 分)

E. 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2 分)

F. 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3.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 20%以上(5 分)

B. 10%-20%(3 分)

C. 5%-10%(1 分)

D. 5%以下(0 分)

14.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 国家级(10 分)

B. 省级(8 分)

C. 市级(4 分)

D. 市级以下(2 分)

E. 未建立研发机构(0 分)

注意事项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1

经公告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依然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为准。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确定。

2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3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报,由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4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深圳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政策引领有序推进,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根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办法》发布,本市遵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申报。

第七条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和市场主体培育体系 (满分5分)

A.属于深圳市20个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分类 (3分)

B.属于入库“四上”企业 (2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 (0分)

(二)企业研发创新水平 (满分10分)

A.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2分)

B.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2分)

C.至少一项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2分)

D.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2分)

E.近三年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2分)

第八条 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通过的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为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结合年度认定规模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择优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推荐。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申报、适时发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经公告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依然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为准。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确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报,由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动态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无效的同类举报,不再受理。对存在诬告行为的企业,纳入警示名单。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依托市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条 各涉企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2022〕1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正式实施日前已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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