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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办法

2009 年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24 期总第 658 期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达晟咨询规〔2009〕1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 1 件以上 2实用新型 2 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3 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3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 3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3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三次集中申报和审批申报时间为 3 月、6 月、9 月第 1 个工作日至第 10 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为 4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 3 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属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订装成册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窗口递交书面材料 3 套。 第五章 复审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应在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复审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3 个会计年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达不到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的 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六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填报截止于前 1 个月的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每年 4 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每年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调查表》和国家的有关报表。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达晟咨询〔2007〕112号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达晟咨询〔2007〕152 号同时废止。原根据上述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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